logo
登录
注册

我的位置:律易搜首页 > 找律师 > 律师主页

王绥华律师-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未认证

王绥华 律师

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 正常
分享 分享
浏览 1 浏览
报告下载
执业机构: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4199510462385
执业年限:29
政治面貌:群众
所属民族:暂无数据
毕业院校:
最高学历:大学本科
荣誉收录:0
惩戒收录:0
擅长类型: 等待数据发布
留言咨询
律所地址: 光明大道南西昌中路7号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
律师二维码
手机扫描
收藏
内容来自互联网公开信息,仅供参考,更新至2025-11-04     
纠错反馈
  |  
侵权下线
个人简介

"王绥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22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拥有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深得当事人好评,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王绥华律师办案认真,诚实待人,且积极钻研业务,特别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和公司法律事务。执业以来办理了很多令被告人满意的刑事案件。为保护被告人隐私,对于辩护过的案件,不列举具体的情况。刑事辩护部分典型案例1、赵某某寻衅滋事案,羁押9个月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无罪释放。2、周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一审判十年,经上诉发回重审,改判四年。3、刘某某盗窃案,检察院起诉指控盗窃56万元,经法院审判认定盗窃23万元,且属从犯,判刑4年8个月。4、周某某滥用职权案,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法院3次开庭,最终判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5、郑某某拐卖人口案,检察院起诉指控拐卖妇女13人,经法院审理认定7人,判郑某某无期徒刑。(当时拐卖妇女8人以上一般会判死刑。)6、马某某、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起诉。7、巩某某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案,因证据不足,使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最后以过失致人死亡判处巩某某一年3个月。8、褚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9、刘某某(滕州)故意杀人案,死者父亲(台胞)强烈要求判处刘某某死刑,最后法院判刘某某死缓。10、刘某某(山亭)故意杀人案,在逃期间刘某某曾另外作案被判刑三次,死者家人强烈要求判处刘某某死刑,最后法院判处刘某某死缓。11、狄某某故意杀人案,本案没有赔偿,也没有取得死者家人谅解,法院认定其为主犯,狄某某最后被判无期徒刑(同案另一主犯被判死刑)。12、王某某3人合同诈骗案,经律师与侦查机关多次沟通,最后以经济纠纷结案。民事、行政案件代理20年的律师执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民事、行政案件代理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顾问工作执业以来,曾担任多家常年法律顾问,很好地维护了顾问单位的权益。在为一涉外企业担任顾问期间,一年曾审查合同300多份。2011年为该企业代理一起案件,成功挽回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执业信条案件无大小,一切都尽心!王绥华律师联系电话13906372108办公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66号。"

详细
案例
业绩
用户类型
支撑数据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移动APP]
关于我们 免责声明
使用说明 版权政策
意见反馈 投诉指引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工作时间: 09:00-18:30
非工作日工作时间: 09:00-18:00
商务合作邮箱: zhongjudata@163.com
数据来源
友情链接
ICP备案
ICP备案:京ICP备2022020011号
公司单位
律易搜(北京)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公安备案
公安备案:11011502006230
微信
首页
个人中心
客服
客服中心
反馈
反馈
小程序
小程序
小程序
APP
APP
APP
微信
微信
微信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