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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地址:
光明大道南西昌中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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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王绥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22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拥有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深得当事人好评,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王绥华律师办案认真,诚实待人,且积极钻研业务,特别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和公司法律事务。执业以来办理了很多令被告人满意的刑事案件。为保护被告人隐私,对于辩护过的案件,不列举具体的情况。刑事辩护部分典型案例1、赵某某寻衅滋事案,羁押9个月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无罪释放。2、周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一审判十年,经上诉发回重审,改判四年。3、刘某某盗窃案,检察院起诉指控盗窃56万元,经法院审判认定盗窃23万元,且属从犯,判刑4年8个月。4、周某某滥用职权案,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法院3次开庭,最终判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5、郑某某拐卖人口案,检察院起诉指控拐卖妇女13人,经法院审理认定7人,判郑某某无期徒刑。(当时拐卖妇女8人以上一般会判死刑。)6、马某某、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起诉。7、巩某某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案,因证据不足,使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最后以过失致人死亡判处巩某某一年3个月。8、褚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9、刘某某(滕州)故意杀人案,死者父亲(台胞)强烈要求判处刘某某死刑,最后法院判刘某某死缓。10、刘某某(山亭)故意杀人案,在逃期间刘某某曾另外作案被判刑三次,死者家人强烈要求判处刘某某死刑,最后法院判处刘某某死缓。11、狄某某故意杀人案,本案没有赔偿,也没有取得死者家人谅解,法院认定其为主犯,狄某某最后被判无期徒刑(同案另一主犯被判死刑)。12、王某某3人合同诈骗案,经律师与侦查机关多次沟通,最后以经济纠纷结案。民事、行政案件代理20年的律师执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民事、行政案件代理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顾问工作执业以来,曾担任多家常年法律顾问,很好地维护了顾问单位的权益。在为一涉外企业担任顾问期间,一年曾审查合同300多份。2011年为该企业代理一起案件,成功挽回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执业信条案件无大小,一切都尽心!王绥华律师联系电话13906372108办公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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