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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华律师-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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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华 律师

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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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0610400645
执业年限:19
政治面貌:群众
所属民族:暂无数据
毕业院校:
最高学历:大学本科
荣誉收录:0
惩戒收录:0
擅长类型: 等待数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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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地址: 平度市青岛路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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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互联网公开信息,仅供参考,更新至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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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王清华男;山东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所—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本人具有丰富地办案经验和较强地社会活动能力,办案风格严谨而不乏灵活,务实高效、思维敏捷、善辩。在本人眼中,当事人的事没有大小之分,都是大事。利用综合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在法律框架下为当事人追求最大利益是本人的永远追求。自2006年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赢得社会和当事人的赞誉。共承办刑事、经济、民事行政、劳动仲裁、刑事赔偿的各类型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000多件,标的额达亿元,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2000万余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获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成为平度市名律师。多年来,被评为平度市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典型案例经济案例张某、青岛投资某公司与潍坊某置业公司、于某、黄某3000多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青民四初58号),在青岛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为张某的代理人面对该案件由于委托人的签署的法律文书多份,且存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交叉、借款及担保的双重身份冲突,金融领域企业间禁止借贷等众多问题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金融学知识,换位反复推理、娴熟的诉讼技巧等。成功把该案件的借贷双方关系确认为自然人与企业,而避免了法律禁止的企业对企业的借贷无效且无息的风险,成功地为当事人挽回利息损失1310万元,非常好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因受害人刘某(原告)驾驶摩托车与某公司(被告)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该次事故致受害人左眼部受伤。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在平度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四级伤残)以不具有鉴定资质且提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机构青岛青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残。其鉴定结论为该事故至原告左眼受伤构成8级伤残,该事故发生20年前原告的右眼因石块受过伤,案发时鉴定为8级伤残,两只眼睛目前的情况为二级伤残。法院最后判决因该次事故造成的左眼按照八级伤残来赔偿,共计15万元左右。判决下达后,原告几乎接受了判决书赔偿款项。但是原告律师王清华认为本案原告家属的情况十分特殊,原告的配偶系精神病患者,其母亲长达三十年的偏瘫,其孩子缺乏亲情的照顾,性格极为偏执。事故发生后,原告上吊自杀过好几次,其家庭情况极为惨烈。为此,原告律师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原告办理了上诉费的免除事宜,打消了原告的费用顾虑。之后用真情书写了长达5页的上诉状。并且用录像机把一家人的真实情况记录下来当庭播放。又把原告的一家拉到青岛中院的审判庭上。王清华律师认为该案件应当按照二级伤残来赔偿,理由正是该次事故导致原告的左眼失明,进而把本来有伤的左眼拖累损坏,导致视力严重下降,到案发时几乎双眼失明。原告案发前的情况系左眼正常,加上有伤的右眼可以骑摩托车上下班,照顾一家老小。正是该次事故导致全家瘫痪,一家人没有生还的希望。律师的上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同情和支持,最终二审判决最终的赔偿额为45元左右,比一审多出30多万元,完美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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