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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17号中弘广场D座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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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王浩律师简介】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初在高等院校从事刑法教学,又改任检察官、公诉人,后辞职专事刑辩,为民请命、捍卫公义。王浩律师谙熟刑事实体及程序法规、刑事案件的侦、诉、审工作特点及办案流程,善于同办案人员沟通,努力在各诉讼阶段争取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典案例】1.某银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该罪全国例单位犯罪)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认定单位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不起诉。2.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侦查阶段,成功建议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3.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审查起诉阶段,以无偿代购为由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4.程某某诈骗案(60万,一审判十年半)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5.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审查起诉阶段,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6.某市交通系统5名干部玩忽职守案审查起诉阶段,领衔组织多名律师合作办理,提出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全部不起诉。7.王某某合同诈骗案(100万元)侦查阶段,提出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取保候审期满接触了强制措施,不再起诉。8.尹某某盗窃案(100万元)侦查阶段,提出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取保候审期满接触了强制措施,不再起诉。9.韩某玩忽职守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侦查部门计算损失数额错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撤销案件。10.李某某行贿案(6万元)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不起诉。11.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原一审判十年)重审一审阶段,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情节吴某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意见,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改判吴某有期选型三年三个月(基本实报实销),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12.领衔代理任某票据诈骗案(案值100余亿元)、何某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案值700余万元)、马某等21人合同诈骗案(案值500余万元)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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