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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地址:
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4号楼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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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颜秉玉现工作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原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法学专业,后就读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兖州矿业集团公司兴隆庄煤矿团委书记、装修公司书记、综合机械化采煤队书记等职,因工作成绩突出,先后被评为山东省煤炭系统最佳团委书记,兖州矿业集团优秀思相政治工作者,矿劳动模范等称号。同时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获得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中国青年报、山东电视台、兖州矿工报等多次报道过他的典型事迹。有感于时代召唤,为了发挥专业特长,1992年,毅然甩掉不少人梦寐以求的“书记宝座”,丢开所有校友尚未达的“正科级别”,跳出企业,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年来,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秉承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当作自己的最高目标。恪尽职守,执着勤勉,严密审慎,仗义执言。在实践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就。荣获市级“十佳律师”称号。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担任山东省委走向世界杂志社、兖州矿业集团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公司、中美合作颐乐医学影像诊疗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的影响较大的案件有枣庄市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枣庄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案,枣庄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兖矿集团诉国家淮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征收案,国家淮河水利委员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孙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刘某雇凶致人死亡案、韩某故意伤害案等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李某未成年人犯罪案,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龙某入室抢劫案三条辩护意见二条被法院采纳,三起刑事犯罪一起改变定性、一起被认定为未遂;鲁南化肥厂贾某贪污受贿案、兖矿集团李某挪用公款案亦有较好的效果;邵某诉大众日报社名誉侵权案,以大众日报社败诉结案;山东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郭某与华夏典当行房屋典当纠纷案,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陈某与李某买卖纠纷申诉案,从基层到最高法院,历经四级三审,错案终被纠正。参与了中国雄狮集团企业改制和破产清算法律事务。具有多年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经验,社会阅历丰富。长期从事律师工作,法学功底深厚。作风稳健,工作认真。具有一流的雄辩才能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勇于开拓,善当大任。业务领域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民商纠纷、房地产和公司法律事务多方面,擅长于刑事瓣护、行政诉讼、房地产和公司法律事务。积极参于社会公益事业和捐赠活动,经常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受聘担任仲裁员,秉公裁决民商纠纷;应邀到省党校和省政法学院客座讲授,传播法学精神;向家乡小学捐款建设教学楼,向希望工程捐款救助失学儿童;无偿献血,救助危重病人;见义勇为,抢救交通事故伤员不留姓名。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热爱人民、热爱社会的优秀品质,受到了广泛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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