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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地址:
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D座605-6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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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张伟,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律师执业证号为13710199110171813。1979年7月至1982年7月就读于山东省地质学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专业。1982年8月至1998年12月,在原山东省地质矿产局801水文地质大队工作,任助理工程师,1984年参加山东大学法律自学考试,1986年取得山东大学法律专业专科学历。1989年调汶上县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助理工作。1990年参加首届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1991年被山东省司法厅批准取得律师资格,资格证号为37912804。1993年10月,论文《从质量问题入手-谈律师代理拖欠货款纠纷案件中被告参与诉讼的策略》被全国律协民法委员评为优秀论文。1993年6月至1999年6月任原济宁中都律师事务所(国办所)主任。期间,参加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段学习,1996年9月毕业。1996年6月参加山东省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并取得律师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三级律师)。1999年6月从原济宁中都律师事务所辞职创办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在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系该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2000年7月至今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1997年、2001年分别被济宁市司法局、威海市司法局授予“十佳律师”称号。擅长重大刑事案件、死刑案件的辩护,复杂疑难重大民事案件代理,股权转让,票据案件代理等。2002年作为山东省首例人民警察非法搜查案的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提出法律意见,公安部在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拘传程序中采纳了该案的辩护观点。2005年参加被告人苑显明挪用资金三千万元案的辩护,提出了被告人苑显挪用资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经三次开庭审理,被告人苑显明挪用资金无罪释放,该案被济宁市中级法院作为刑事审判的典型案例进行了专门的研讨,尤其是当时提出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理念。2009年参加冯宗玲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在一审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二审被山东省高院改判为死缓。2012年6月作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宁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东风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公安机关的查封冻结无效,取得胜诉。2013年9月参加王玉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曾先后担任三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名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良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神华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五十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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